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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常熟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22-06-04  /  浏览:6661 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及《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苏州《市政府关于聚焦民生补短板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苏州市教育局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要求,结合《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现提出2021年常熟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重要论述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要求,坚持立德树人,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规范招生办学行为,营造良好教育生态,深化“学在常熟、幸福教育”品牌建设,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各镇(板块、街道)的小学、初中入学工作在市教育局指导下,由各镇(板块、街道)具体负责实施;市教育局直属小学、初中由市教育局负责实施。

    (二)坚持免试就近原则

    所有公办民办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通过笔试、面试(谈)、评测等方式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公办学校要保障在划定的服务片区范围内的每个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免试就近入学。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所有报名人员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

    (三)坚持公民同招原则

    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公办民办学校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步登记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和掐尖招生。严格公民同招纪律,规范招生宣传行为,所有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不得超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增设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适龄儿童少年报名,促进公办民办教育协调发展,良性互动。

    (四)坚持优质均衡原则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强化落实区域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有关要求,把中小学入学工作作为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抓手,通过新校建设、老校改造、资源重组、品牌输出、多校划片、施教区共享、大学区辐射、集团化办学、校际合作、学位互派等举措,实现校际之间的骨干教师流动、干部互派交流、课程资源共享、文化沟通融合,逐步缩小校际差异、区域差异,充分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推动区域内学校教育资源的整体优化与教育质量的整体提升。


    三、工作要求

    各义务教育学校在今年新生入学工作中,要进一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刻领会国家、省、市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文件精神,正确解读政策,创新工作机制,坚持标本兼治,落实服务举措,稳步推进改革,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一)依法保障权利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强化政府法定责任,坚持依照合法固定住所(本意见特指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房卡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下同)“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各镇(板块、街道)和学校要依法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确保符合规定的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相应的公办学位。重点关注残疾儿童少年、特困家庭儿童少年等的入学情况。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教育局确认。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强化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账;采用联控联保机制,健全控辍保学责任体系,确保义务教育入学“一个不少”。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确保义务教育规范健康发展。

    (二)确立全局观念

    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出发点,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指标体系的总体要求,科学预测事业发展规模,均衡教育资源配置,认真制定入学工作的事业计划、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学位供给,应对入学高峰,从根本上缓解出生人口高峰带来的入学矛盾。本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原则,从全局出发,协同排难,妥善解决好区域间、校际间的新生入学矛盾,教育局将协同各镇(板块、街道)做好新生入学的协调工作。

    (三)规范招生行为

    在去年全面实施公民同招取得成效基础上,今年继续切实加强管理,规范和优化公办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行为和办法。根据核准的办学规模和学校的办学条件、标准班额等,审核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结合区域生源情况,编制和下达年度招生计划。学校按照招生计划实施招生。

    义务教育民办学校采取“分类计划、分类报名、分类摇号、分类录取”方式,学校向审批其举办的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校内计划(仅限一贯制学校同一校区,不同学段分设校区的,必须是同一法人、同一办学主体)、政策性优抚照顾对象计划、面向社会类招生等分类计划以及各类计划的报名对象范围,各类计划经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区域情况、社会需求、学校发展、生源结构等因素审批后方可公布执行。分类计划中,当该类报名人数未超过该类招生计划的,一次性全部录取;当该类报名人数超过该类招生计划的,所有该类报名人员全部实行该类计划的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校内计划、政策性优抚照顾对象计划录取后仍有空余的,全部转为面向社会类计划。“政策性优抚照顾对象计划”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年实际情况从严控制。

    电脑随机派位招生由教育局统一组织,具体操作规则由教育局制定。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委托市公证处实施,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向社会公开。各校不得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严格均衡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等。不得以分层走班等形式变相分快慢班。坚持标准化办学,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班额招生。

    (四)提高吸纳水平

    随迁子女入学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和〈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的通知》(常政发规字〔2020〕6号)具体要求,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机会公平,让符合要求的随迁子女能够应入尽入,切实推进入学工作科学、有序、规范。各镇(板块、街道)和学校要不断扩充和挖掘公办学校资源,进一步加大公办学校吸纳力度,确保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含政府购买学位)比例或数量逐步增长。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要加大区域内统筹工作力度。优化新市民子弟学校提档升级等举措,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求。

    (五)关爱特殊儿童

    巩固提高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确保特殊群体入学机会公平和教育过程公平。全面推进融合教育,坚持普校主体,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方式,就近安排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普通学校招收的特殊教育需要学生超过5人,应当设置融合教育资源中心,配备专职特教教师。对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特教指导中心评估鉴定,由教育局统筹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因重度失能、需专人护理等原因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由市特教指导中心协同残联等相关单位,通过送教(康)上门、送教(康)进康复机构或残疾人之家等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实施义务教育,送教学生学籍建在当地特教学校或普通学校,纳入统一管理。

    (六)落实优抚政策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侨文发〔2009〕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港澳台〔2008〕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联〔2012〕9号)、《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01号)、《关于做好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意见》(苏公通〔2018〕141号)、《省应急管理厅 省教育厅转发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苏应急〔2019〕3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领军型人才、高层次紧缺人才、外商和市外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军转干部及港澳台侨商等子女入学(园)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181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常熟市新动能产业发展人才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111号)和《关于成立常熟市引进人才子女入学一件事工作专班及相关办理办法的通知》(常教〔2021〕23号)等各类文件有关精神,统筹落实好各类高层次人才子女、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照顾对象子女入学工作。同时要做好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来常人员等各类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工作。

    (七)加强学籍管理

    按照《教育部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及《省教育厅办公室 省民政厅办公室 省残联办公室关于联合做好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招生入学工作。各校要及时将学生信息录入到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强化新生学籍注册审核,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政策,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操作细则,不得将是否具有学籍作为入学转学条件,严禁重复建学籍;将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苏州市中考执行考籍与学籍对应的规定,原则上初中毕业生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规范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转学工作,有条件的学校(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可按规定招收符合转学条件的插班生。公办学校按《关于转学插班的若干规定》(常教基〔2015〕8号)文件执行;民办学校接收插班生的范围、条件须符合相关规定,接收插班生后学生总数不超过该年级当年招生计划。

    (八)规范学校收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并免费提供教科书。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任何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任何名义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严禁学校私自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或突破已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

    (九)优化服务措施

    牢固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结合疫情防控要求,以服务学生、方便家长为宗旨,更新服务理念,将咨询服务岗打造成本校的服务窗口和宣传阵地,进一步优化服务办法,完善服务措施。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信息平台建设,继续通过招生入学信息平台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所有公办学校的报名入学办法和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含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收费标准等),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等。公办学校统一于2021年6月1日起,将本校施教区范围、入学政策、现场报名审核等相关规定和入学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同时在校门口和学校新媒体主页醒目处向社会公布,并认真做好来访接待、来电咨询等服务工作。教育局将在“中国?常熟”政府门户网站教育栏目、“常熟教育”微信公众号、市融媒体中心各微信公众号及《常熟日报》公布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

    (十)严肃招生纪律

    教育局和属地政府要加强对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招生入学监督工作机制,主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按省教育厅规定做好优抚对象的公示工作。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招生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建立违规问题通报处理制度。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督导,适时对辖区内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于违规招生、虚假宣传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停止办学等处理。对于非起始年级掐尖招生的民办学校,可采取削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的惩处办法。对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生态。


    四、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地段生认定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实行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基准。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是确定其在何施教区入学的主要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地段生认定的具体细则如下:

    (一)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学生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二)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三)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一处合法固定住所(核心家庭人均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除外)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多子女核心家庭等情况,其成员数的认定按三口之家计算。

    (四)本市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有产权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

    (五)本市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父母及其子女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原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该合法固定住所可以作为学生施教区认定的依据。

    (六)具有本市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七)本市户籍学生,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在施教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相关证明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依法入学: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孤儿。

    (八)因改善住房条件、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户籍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的确定以新居住地为依据;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尚未交付,确定其施教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依据;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在2019年1月1日以后拆迁的,凭市政府动迁办证明,由家长提出申请,经所招生学校核实、教育局批准,可回到原居住地施教区入学。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拆迁的,则按新居住地施教区入学,因其他原因无购房的,则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九)随迁子女本人或其父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应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相对就近入学;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或合法固定住所当年度不符合入学条件的,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和〈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的通知》(常政发规字〔2020〕6号)相关政策执行。

    (十)继续执行学位供给政策。自2018年1月4日起,同一合法固定住所每六年认定一个幼儿园及义务教育段学位(同一家庭符合条件的除外);区域内若有新增楼盘(指自该政策执行之日起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楼盘),将根据该区域教育布局及学校(幼儿园)资源状况,统筹安排学校(幼儿园)入学(园)。以上调整,适用于本市城乡各镇(板块、街道)。

    (十一)继续执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须在规定时间(当年6月30日前)取得的政策。


    五、2021年常熟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实施办法

    (一)入学对象

    1.小学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适龄儿童。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的适龄儿童。

    (3)参加新市民积分管理,并达到入学积分要求的适龄新市民子女。

    (4)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本市入学的其他适龄儿童。

    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年满6周岁(2014年9月1日-2015年8月31日出生)的儿童要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2.初中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小学毕业生。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的小学毕业生(含外地返常的小学毕业生)。

    (3)参加新市民积分管理,并达到入学积分要求的新市民小学毕业生。

    (4)按照相关政策,经批准同意在本市入学的小学毕业生。

    注:年满16周岁(2005年8月31日(含)前出生)且已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再接受初中入学申请。

    (二)报名时间

    常熟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入学报名分网上预报名(信息采集)和现场报名审核两阶段进行。现场报名审核时间为:2021年6月10日(周四)至6月12日(周六),新生信息以现场报名确认为准。

    参加新市民积分管理入学申请并取得入学准入卡的新市民子女,按准入卡上规定的时间到对应的学校报名。逾期未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报名办法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常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市或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在指定时间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施教区公办学校报名、审核资料。小学报名时持户口本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等材料。初中报名时持户口本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小学毕业证书、素质发展报告书等材料。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一致的,优先办理。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但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可在指定时间携相关材料到教育局申请无房统配,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3.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新市民,其随迁子女要求在本市入读公办学校的,须参加新市民积分管理入学并取得入学准入卡,按准入卡上规定的时间到对应的学校办理报名手续。小学需提供下列材料:(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本、身份证;(2)出生证、预防接种证;(3)入学准入卡等材料。初中需提供下列材料:(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本、身份证;(2)入学准入卡;(3)小学毕业证书、素质发展报告书等材料。

    4.选报民办学校未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符合施教区认定要求的,到所在施教区公办学校就读;参加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且取得准入资格的新市民子女,到相应的公办学校就读;其他新市民子女,选择新市民子弟学校就读。

    5.?依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聚焦民生补短板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府〔2020〕55号)关于大学区辐射的精神,继续完善本市“定向派位、随机摇号”措施。

    来源:苏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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