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补贴)标准的通知
常政办发〔2023〕1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
根据苏州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救助和困境儿童保障标准的通知》(苏府办〔2023〕16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困难群众救助(补贴)标准予以提高,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象和标准
1.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095元/月提高到1115元/月;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1533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由200元/月(全自理)、600元/月(半护理)、1200元/月(全护理)调整为不低于230元/月(全自理)、690元/月(半护理)、1370元/月(全护理),与老年人养老服务援助(补助)补贴、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补贴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2.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由1880元/月提高到1955元/月;异地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由17280元/年提高到18180元/年。
3.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从275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从245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已享受社会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等政策保障,低于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标准部分进行补差发放,不得重复享受。
其他困难对象生活救助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按原政策规定同步调整。
二、调整时间
以上标准调整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其他事项
1.从2024年起,我市困难群众救助(补贴)标准的调整直接按照苏州有关文件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2.从2024年起,异地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调整金额参照本地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执行。
3.已发放2023年7月-12月补助(补贴)的,按照此次标准调整后的差额,及时进行补发。
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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