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由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江苏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后,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卧室和使用面积不满十二平方米的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使用面积十二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厅),可以隔断出一间居室出租;但是,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的除外”。
为保障近年来出租房整治工作的连续性、有效性,推进常熟市高质量发展,根据《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新市民事务中心出租房屋管理科起草了《关于商品房屋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居住的规定》。
二、主要内容
《关于商品房屋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居住的规定》共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依据
根据《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商品房屋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居住”的规定。
(二)制定原则
商品房屋出租房起居室(厅)居住安全管理遵循源头预防、属地管理、部门协同、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三)主要任务
明确房屋出租人不得将商品房屋起居室(厅)隔断后出租用于居住。
(四)相关责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其日常管理中,对商品房屋出租房起居室(厅)隔断情形负有检查发现、劝阻制止、及时上报职责;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承担宣传教育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五)责任追究
1.针对房屋出租人违反规定,将商品房屋起居室(厅)隔断出租用于居住的,对涉及国有土地的房屋出租人,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制定依据
该规定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商品房出租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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